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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业主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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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法条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侵害业主权利的话谁有权进行诉讼维权。一般而言,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权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实务上多有争论,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地位,除此之外,业主作为独立个体,也可以对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关于诉权的问题,并不是说业主维权必须通过集体途径(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也可以单独行使诉权,或多个业主共同行使诉权。


物业职责范围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公共绿化的维护。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公司的义务


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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