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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律与艺术的关联融合和升华
古罗马曾经以法律征服世界,以高尚的法治精神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后世法律的渊薮。其成文法开端十二表法被艺术化地铭刻在十二块青铜表之上,因此被称作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不只是法律条文和艺术板材的简单结合,在每一个法律语句的雕刻之处,罗马法的艺术追求也留下了深深的印迹。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马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着这些法律精神和理念,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上也充满着艺术的色彩。
柏拉图在其理想谈到美学教育的重要效用美育是优于法律的。他在大希庇阿斯篇提到美的制度;在法律篇更是确立了关于音乐的法律诗歌的审查制度等,并直接描述前人还另有一种歌,叫做‘法律’,上面冠上‘竖琴调’字眼,这一切和其他歌调都区分得很清楚,不准演奏者把这种音乐风格和另一种音乐风格混淆起。我们可以从体悟到法律与其他艺术的迥然区别。
古代社会的礼法和刑制也体现着对法与美的思考。源远流长的乐教传统,舜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以治天下,公兴正礼乐,儒家强调礼乐之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在司法审判,则比较注重德治和教化。古代一般称法为律,法典基本也都以律命名。说文解字载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法律与音乐一样必须合乎一定的规则,遵循节奏的法律同样能够演绎出美好的视听效果。可见,法律的艺术旨趣对于治安邦和止争息讼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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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艺术都自实践和灵感,反映了人类适应世界和自身定位的水。艺术是以人的感性思维构思世界体悟生活的方式,法律则是以人的理性改造世界规制生活的方式。随着人类认识水和改造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与艺术的成长也生了相应的变化,并且在发展的过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约束。
关于艺术的演变,首先,艺术的表现形式是艺术品,艺术品的特点和风格变化寓含着艺术的变化,艺术品是艺术家表现艺术思想和审美感受的载体,艺术品的变化与艺术流派密切相关;其次,艺术作为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受到时代精神和美学思想的影响,艺术离不开地域的影响,艺术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
认识法律的演变同样要遵循上述思路。窥测法律的形式渊源法学派别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可知,法律和艺术大体都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神本和宗教时期代人本和科学时期现代互融和反思时期。法律和艺术在特定历史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特色,比如前述的法律和艺术的关联,当时社会生力低下,神话成为人类最初感觉和把握世界的方式,体现在艺术上就是各种记录宗教仪式的雕刻绘画,而在法律上则是神赋君权的法制观念和神圣的法律规范,二者都具有庄重严肃和神秘的特点。到了世纪,法律和艺术则受到教会思想的深刻影响;之后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人类的理性思维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得到空前发展,法律发展成了一种科学,法律的生成和运作过程逐渐技术化,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秩序范式在社会生活的作用日趋重要。而艺术在科学和理性的熏陶下,艺术家们开始揭开摩耶之幕直接观察所处的世界,比较典型的是,印象主义画派注重自然界的瞬间印象,捕捉光影的变化,流露出人性之光,建筑符合力学规律。
但是,随着科技理性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和艺术的区别愈愈大。法律越越成为一种实用的机械的规则,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法律神圣性和审美品位的消退,意味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丧失,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危机。艺术的境遇相对较好,艺术并不是一种技艺,而是一种灵感。现代艺术逐渐与现实生活脱离诗歌失去了它的土壤,音乐成为了媚俗的声调,绘画和雕塑变得光怪陆离,它们甚至成了艺术家自娱自乐故弄玄虚的活动。由此看,伟大的艺术作品只能代表一个伟大的时代存留在博物馆收藏室,成为人们内心对高贵和美好的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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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在法诗意地栖居是法律和艺术升华的最佳状态。法律和艺术的极端发展使得它们在关注人的现实历史境遇,关心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艺术并不像法律,法律由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权利和义以维护社会秩序;艺术的影响力没有法律得直接和及时,但艺术比法律更能承载人的情感诉求,它对人们的影响可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律令,对规则自觉地服从而不是强制地接受。当然,艺术改造需要长期的过程,而法律重构却可以利用人们的现有智慧加以解决。因此,现阶段应当首先化解法律的现代危机,在法诗意地栖居就是较优的实现方式,并且对于应对艺术的终结亦有所裨益。
法律的信任危机不啻是现代社会的庸俗化所致,法律自身的理性膨胀和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是重要致因。自古希腊开始,理性就成为了法律的灵魂,而在代工业化的推动下,理性由价值理性发展成为科技理性,法律相应地获得了发展和完善,但它自身也逐渐工具化。传统法学思维在研究和解释法律的理性化的悖论上是不尽人意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会自动带社会认同。因此,在法诗意地栖居就是提倡法律把感性因素引入其。
现代法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多元化发展,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彼此借鉴。实际上,主张在法诗意地栖居是为了强调法律的人文性,现实意义在于重申法学的人本主义精神与社会正义感。法律和艺术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艺术以情感人作为对象,法律以理性人经济人作为对象,但是人的精神世界有感性和理性的部分,它们在作用于人时都会生不同程度的弊端。权利意识提高后,人们面对技术化工具化甚至被家法律人垄断化的法律,开始出现反法律的倾向,表现为对法律信任的降低,以及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预。法律情感寄托着人们的正义和良知,追求法的诗意栖居,就是要使法律情感适当介入法律之,如此才能减少法律以理性人为假设带的弊病。
人类必须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为自己提供一个稳定安适自由的生活环境。离开了科学技术,要达到这一目的,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单纯的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并不能为人类创造这样的生活环境,自由秩序的实现还需要靠爱和情感。所以,在法诗意地栖居并不是把法律与艺术混为一谈艺术不能离开感性,法律也不能舍弃理性,只有法律坚守人文主义立场,才能体现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价值和意义。
源 人民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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